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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来源:www.28365365.com 发布日期:2016-09-21 17:55     

  广西壮族自治区商务厅等11部门关于贯彻落实

  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通知

  桂商建发〔2016〕9号

 

各市商务局(委)、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委、公安局、财财局、环境保护局、交通运输局、国税局、工商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各财产保险公司广西分公司: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以下简称:“《意见》”)和《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通知》(商建字〔2016〕8号,以下简称:“《通知》”),促进广西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广西二手车交易市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动二手车异地交易

  已依法注册登记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可以在本行政辖区或者拟转入行政辖区经销、买卖、拍卖和经纪。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要按照《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重点审核二手车卖方是否拥有车辆所有权或处置权,确认卖方身份证明、机动车及牌证和税费凭证,按规定出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各地商务、公安、税务、工商等部门不得违反《二手车流通管理办法》,违规增加限制二手车办理交易的条件和限迁政策。各地商务、税务、工商部门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市场及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积极引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二手车经营主体依法经营,严格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优化二手车交易服务管理

  符合国家在用机动车排放和安全标准,在环保定期检验有效期和年检有效期内的二手车均可办理迁入手续,国家鼓励淘汰和要求淘汰的相关车辆的除外。商务部门要会同公安、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各市至少选择一家具备条件的二手车交易市场设立服务窗口或站点,提供二手车交易、纳税、登记和保险一站式服务。对异地办理二手车交易的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现机动车所有人凭《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及相关资料,可以向交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转移登记,向转出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申请转出车辆档案,不需要将车辆驶回登记地(具体实施时间以公安部门公告为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优化服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快捷办理转移登记业务。保险公司要完善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管理制度,优化保险服务流程,简化保险服务材料,主动指导客户填写保险过户申请书,做好被保险人及车牌号码等投保信息的变更,及时完成保险保单的批改过户。原车主提出办理商业车险退保申请的,保险公司不得违规增加办理条件、收费项目。

  三、落实二手车税收征管政策

  通过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销企业、拍卖企业或经纪机构进行二手车交易的,应在以上市场、企业所在地或销售方所在地开具《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现行政策允许开具且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销售二手车的一般纳税人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小规模纳税人可由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务机关要加强对二手车交易的税收征管。

  四、加快推进二手车流通信息管理查询

  各地商务部门要督促、指导二手车交易市场经营者和二手车经营主体认真核对机动车交易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准确采集原机动车所有人和现机动车所有人的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住址等信息,及时录入全国统一的信息管理系统。建立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推进公安、商务部门系统联网,加强二手车交易和登记信息实时比对、核查,促进二手车来源可追溯、去向可查询、服务可监管,严防通过二手车从事违法犯罪活动。二手车信息联网核查机制完善后,商务、公安两部门相互提供查询权利,对交易信息未录入两系统的二手车不得登记。充分利用《广西道路运输信息管理系统》,向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营运车辆登记、营运时间等信息。加快推进“汽车电子健康档案”系统在我区的应用,为健全汽车维修数据档案、促进汽车三包、二手汽车公平交易和缺陷汽车产品召回提供有效手段和依据。各部门要整合现有信息平台资源,加强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并积极促进信息向社会开放,便于经营者、消费者和管理部门查询、使用。加快设立串接4s店、车管所、二手车市场、维修厂、金融、保险、质保行业的一个信息采集社团主体,建立包括汽车生命周期信息、二手车交易量、新车入户量、二手车过户、转入、迁出、车辆VIN码基础信息,保险、维修记录,车辆评估认证,质保保修,金融等公开公正的信息平台。

  五、推动二手车市场主体信用信息体系建设互联共享

  各地商务、发展改革、环境保护、交通运输、税务、工商、保险等部门应按照职责范围依法采集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二手车交易市场、二手车经营主体,必须全部录入广西商务信用信息平台。建立维修服务企业信用信息,逐步建立健全信用记录,及时纳入广西和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并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以及“信用广西”、“信用中国”网站予以公开。各地工商、市场监管部门要强化信用监管,严格执法,重点查处虚假宣传以及其他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要引导行业加强自律,促进市场主体合规经营、守信交易,支持行业协会、二手车交易市场等以适当形式发布市场主体信用相关信息。

  六、提升二手车金融服务水平

  支持鼓励汽车金融公司在向消费者提供购车贷款(或融资租赁)的同时,根据消费者意愿提供附属于所购车辆的附加产品的融资。支持辖区具备经营个人汽车贷款业务资格的金融机构,办理二手车贷款的首付款比例在30%最低要求基础上,按照自愿、审慎和风险可控的原则,根据目标客户收入水平、还款能力等资信及风险情况,合理确定首付比例及利率定价。鼓励辖内各财产保险公司加强与总公司的沟通协调,创新保险产品开发,研究开发符合二手车交易特点的车辆贷款保证保险、质量保证保险、延长保修服务保险等专属保险产品;进一步简化二手车保险办理流程,不断提高二手车交易保险服务水平。

  七、加快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

  各地商务、交通运输部门要积极创造条件,加大政策倾斜力度,积极推动二手车流通模式创新。重点引导二手车经销企业开展品牌化、连锁化经营,提升整备、质保等增值服务能力和水平。要加强对二手车电子商务的指导和管理,引导和规范二手车交易企业线上线下融合发展,鼓励发展拍卖等交易方式。推动新车销售企业开展二手车经销业务,积极发展二手车置换业务。

  八、促进部门协同合作

  各地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活跃二手车市场的重要意义,健全工作机制,加强部门协作配合。要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政策措施,确保《意见》和《通知》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需要辖区人民政府出台政策措施的,要及时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推动相关工作。

  各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意见》和《通知》情况要及时向自治区商务、发展、工信、公安、财政、环保、交通运输、税务、工商、银监、保监等部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 附件1: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pdf

  附件2:商务部等11部门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加快活跃二手市场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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