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商发[2015]64 号
www.28365365.com 财政局关于印发《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柳州市猪肉储备管理,确保市级猪肉储备安全,提高应对突发事件和调控肉类市场的能力,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和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商运发【2008】4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www.28365365.com 柳州市财政局
2015年12月7日
柳州市生猪储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自治区市两级冻猪肉(生猪)储备制度的通知》(桂政发[2007]47号)精神,加强柳州市储备肉管理,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和储存安全,做到储得进、管得好、调得动、用得上,有效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储备肉,是指政府用于应对重大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动物疫情或者其他突发事件引发市场异常波动和市场调控需要而储备的猪肉产品,包括储备活猪和储备冻肉。按照上级文件精神,我市每轮次生猪储备任务19200头,冻肉240吨。经调查研究,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拟对生猪进行储备,冻肉储备转换为生猪活体储备,每轮次储备活猪24000头,全年分三次轮换,共计72000头。
第三条 储备肉实行常年储备、定期轮换制度。
第四条 从事储备肉管理、监督、储存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五条 市商务委员会负责储备肉的行政管理,审定猪肉储备区域布局及储备肉代储企业、储存库和活猪储备基地场(统称承储单位)的资质,对储备肉数量、质量和储存安全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补贴的预算编制和资金的申领;牵头会同市财政局制定并下达猪肉储备计划,提出动用猪肉储备方案。
第六条 市财政局负责猪肉储备财政财务管理,安排和管理猪肉储备财政补贴资金,监督检查财政补贴资金使用情况。
第七条 市商务流通促进中心作为市级生猪活体储备的代管单位,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猪肉储备入储、更新轮换及动用工作,负责猪肉储备日常管理和台账系统的建设、运行与维护,及时上报猪肉储备业务、财务报表和报告,并提出猪肉储备计划建议。
第八条 承储单位负责储备肉在库(栏)管理工作,接受有关部门和单位监督;严格执行储备肉计划等有关管理规定,在规定的保管期限内确保储备肉数量真实、质量合格及储存安全,及时办理储备肉财政补贴申领等有关事项。
第三章 资质管理
第九条 市商务委员会对承储单位实行资质审定和动态管理制度。
第十条 承储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具有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的活猪储备基地场(以下简称基地场);承储单位与基地场必须在同一市、县(区);具有组织、管理基地场的能力及稳定的销售网络,能够承担储备肉的安全责任;自身及基地场财务状况良好,具有较好的商业信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健全的财务管理制度,资产负债率低于70%。
基地场应符合有关资质标准,活猪一次出栏能力在1000头以上。
第十一条 符合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企业向市商务委员会申请生猪活体承储资质。市商务委员会会同市财政局,依照本办法规定对申报承储单位进行资质审定,并根据布局合理、成本和费用节省、便于集中管理和监督的原则,选择储备肉承储单位,公布取得资质的承储单位名单。
第四章 储备费用
第十二条 生猪活体储备费用补贴标准按《广西壮族自治区本级猪肉储备费用补贴暂行办法》(桂财企【2008】1号)规定执行,即:在储备期间,承储企业生猪储备费用每轮每头30元、代管单位每轮每头5元。所需费用由柳州市本级财政补贴。
第五章 入储管理
第十三条 市商务委员会根据储备肉储存规模、品种结构、市场调控需要,会同市财政局向承储企业下达储备肉入储计划,并抄报自治区商务厅、财政厅。 第十四条 储备生猪活体每吨按活猪20头折算。其中生猪存栏体重为60公斤以上占储备数量的70%,60公斤以下占储备数量的30%。
第十五条 生猪活体承储企业根据生猪入储计划向代管单位一次性缴纳每头5元的履约保证金,不再承担储备任务时足额退回。
第十六条 生猪活体储备代管单位根据生猪入储计划与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事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交付履约保证金,并按时落实生猪入储计划。
第十七条 未经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同意,不得调整更改计划或拒绝、拖延执行。
第十八条 因承储单位没能按照规定完成储备计划需进行规模内调整计划或因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需临时增加储备数量的,必须报市商务委员会、市财政局批准同意。
第六章 在库(栏)管理
第十九条 储备肉实行专栏储存、专人管理、专账记载和挂牌明示,确保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质量良好和储存安全。
承储单位不得擅自动用储备肉,不得虚报储备肉数量。
第二十条 承储单位进入撤销、解散或者破产程序时,应立即书面报告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
第二十一条 代管单位和承储企业依照本办法及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内部各项管理制度,严格在栏管理。应加强储备肉日常管理,发现问题时生猪活体承储企业及时报告代管单位,代管单位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报告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
第七章 轮换管理
第二十二条 承储企业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储备肉轮换。生猪活体按4个月的期限轮换更新一次。储备活猪应根据育肥情况适时轮换。储备肉轮出后,承储企业应按计划及时、同品种、保质、等量轮入。
第二十三条 代管单位应对生猪活体承储单位的轮换情况进行督促和检查,并将有关情况报送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
第八章 出栏和动用管理
第二十四条 储备活猪出栏由代管单位根据出栏计划,组织承储单位按时出栏。出栏活猪原则上优先供应我市各定点屠宰厂、场。
第二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商务委员会商财政局提出动用储备肉计划,经上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及时下达动用品种、数量、价格和使用安排:
(一)发生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其他突发事件;
(二)肉类市场出现异常波动;
(三)其他需要动用的情形。
第二十六条 动用储备活猪的结算价格,原则上按本市平均饲养成本确定。动用储备冻肉的结算价格,参照入库成本、品质差价随行就市,并经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核定。
第九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市商务委员会建立储备肉监测系统,对承储企业的基本情况、储备肉动态管理信息进行管理监控。代管单位、承储企业应建立储备肉台账、储备肉月份统计报表制度,并在每月后的5个工作日内编制《市级储备肉进销存月份统计报表》,及时报送商务委员会、财政局。
第十章 罚则
第二十八条 代管单位、承储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由商务委员会商财政局给予警告,并责令其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扣拨其管理费和补贴费,直至取消其代管资格和承储资格。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商务委员会、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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